一、入井須知
1、煤礦是高危行業,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萬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靜電可導致瓦斯爆炸及火災,不能穿化纖衣服和攜帶香煙及點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隨身佩帶礦燈、佩戴安全帽、攜帶自救器,配備不齊或設備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攜帶鋒利工具時,要套好護套,防止傷人。
5.通過班前會可了解工作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明確安全注意事項、掌握防范措施,保證作業安全,因此要按時參加班前會。
6、自覺遵守《入井檢身制度》,聽從指揮,排隊入井,接受檢身。
二、安全乘車與行走
7、上下井乘罐、乘車、乘皮帶要聽從指揮,不能嬉戲打鬧、搶上搶下。
8、要按照定員乘罐、乘車,并關好罐籠門、車門,掛好防護鏈。不能在機車上或兩車廂之間搭乘。
9.人貨混裝十分危險,不要乘坐已裝物料的罐籠、礦車和皮帶。
10.開車信號已發出和罐籠、人車沒有停穩時,嚴禁上下。
11.運送火工品時,要聽從管理人員安排,千萬不能與上、下班人員同時乘罐、乘車。
12.乘罐、乘車、乘皮帶行駛途中,不能在罐內、車內躺臥和打瞌睡,不能將頭、手腳和攜帶的工具伸到罐籠和車輛外面;不能在皮帶上仰臥、打瞌睡和站立、行走,不能用手扶皮帶側幫。
13.乘坐"猴車"(無級繩絞車)時,不觸摸繩輪,做到穩上、穩下。
14.在巷道中行走時,要走人行道,不在軌道中間行走,不隨意橫穿電機車軌道、絞車道,攜帶長件工具時,要注意避免碰傷他人和觸及架空線,當車輛接近時要立即進入躲避硐室暫避。
15、在橫穿大巷,通過彎道、交叉口時,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任何人都不能從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過;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內行走時,按照"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不要與車輛同行。
16.釘有柵欄和掛有危險警告牌的地點十分危險, 不能擅自進入;爆破作業經常傷人,不可強行通過爆破警戒線、進入爆破警戒區。
17.嚴禁扒車、跳車和乘坐礦車,嚴禁在刮板輸送機上行走;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不能鉆過或跨越輸送帶。
三、災害預防
18.瓦斯是開采煤炭過程中釋放出來的無色、無味、無臭氣體,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燒,引起礦井火災;二是會爆炸,導致礦毀人亡;三是濃度過高時會導致人員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會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摧毀、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員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19.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的,只要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防止瓦斯積聚和出現火源就可以預防瓦斯事故的發生。
20.監測監控是有效預防瓦斯積聚的重要措施,要愛護監測監控設備;不能因為監測監控系統報警、斷電影響生產而擅自調高監測探頭的報警值、破壞瓦斯監測探頭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將瓦斯監測探頭封堵上。
21.井下的風筒、風門、風橋、風障等通風設施是為礦工提供新鮮空氣和防止瓦斯積聚、預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些通風設施一旦被破壞,風流就可能紊亂、導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所以,一是要自覺愛護井下通風設施,二是通過風門時,要立即隨手關好,不能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以免造成風流短路。發現通風設施破損、工作不正常或風量不足時,要及時報告,修復處理。
22.掘進工作面是最易發生瓦斯積聚、發生瓦斯事故的地點之一,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發生。局部通風機通常由專人負責管理,其他人不可隨意停開。
23.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生產作業,極易引起重特大人員傷亡事故。各種規章規定,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當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超過1.5%時,必須停止作業,從超限區域撤出。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也必須停止工作,從超限區域撤出。
24.由礦燈、機電設備產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礦井火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隨意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更不能使用明刀閘開關。
25.吸煙引發的瓦斯爆炸時有發生,為了確保井下全體礦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煙和使用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
26.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征兆時,就可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因此在觀察到以下征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從作業地點撤出,并報告有關部門。無聲征兆:工作面頂板壓力增大,煤壁被擠出、片幫掉渣、頂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層層理紊亂、煤暗淡無光澤、煤質變軟、煤壁發亮,工作面風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鉆時有頂鉆、卡鉆、噴瓦斯等現象。有聲征兆:煤層發出劈裂聲、悶雷聲、機槍聲、響煤炮,聲音由遠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暫的、有連續的、間隔時間長短不一,煤壁發生震動或沖擊,頂板來壓、支架發出折裂聲。
27.有些煤礦的煤塵具有爆炸性,一旦發生煤塵爆炸,會造成礦毀人亡,后果十分嚴重;但只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有效實施煤層注水、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噴霧灑水、沖洗巷幫等綜合防塵措施,煤塵爆炸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在井下工作時要愛護防塵設施、設備,不可隨意拆卸、損壞。
28.頂板事故是最常見、最容易發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幾種征兆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頂板、支架發出響聲;頂板掉渣;煤壁片幫;頂板出現裂縫;頂板脫層;直接頂漏頂等。
29.頂板是否會發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觀察:
一是敲幫問頂。即用鋼釬或手鎬敲擊頂板,聲音清脆響亮的,表明頂板完好;發出"空空"或"嗡嗡"聲的,表明頂板巖石已離層,有冒落的危險,應采取措施把脫離的巖塊挑下來。
二是打木楔。即在頂板裂縫中打入一小木楔,過一段時間如果發現木楔松動或松脫,說明裂縫在擴大,頂板有冒落的危險,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是震動觀察。即一手扶頂板,一手持鑿子或鎬頭等工具敲擊頂板,若感到頂板震動,即使聽不到破裂聲也說明已有頂板巖石離層,有冒落的危險,應及時防范。
30.井下火災后果十分嚴重,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會引發瓦斯、煤塵爆炸,導致災害進一步擴大,應十分注意礦井火災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明火;二是在沒有得到批準的情況下,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三是不能將剩油、廢油隨意潑灑,也不能將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張等易燃物品隨意丟棄。
31.火災發生初期是滅火的最好時機,因而應主動學會使用滅火器具,掌握滅火知識。在發生火災時,若火勢不大,可直接組織身邊人員滅火;若火災范圍大或火勢太猛,現場人員無力搶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迅速戴好自救器撤離災區或根據領導指示行事。
32、礦井水災事故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之一,也會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當觀察到以下一種或幾種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判明情況,立即向領導或調度室報告,并從受水害威脅的區域撤出:工作面變得潮濕,頂板滴水、淋水,巖石膨脹,底鼓,礦壓增大,片幫冒頂,支架變形,有水叫聲,煤層掛汗、掛紅,工作面有害氣體增加、有時帶有臭雞蛋味等。
33.探水作業經常會發生意外,進行探水作業時,要預先開好躲避硐,加強支護,規定好聯絡信號和避災路線,并經常檢查瓦斯。當鉆進中遇到異常情況時,不要輕易移動或拔出鉆桿、擅自放水,要及時向領導或調度室匯報,情況危急時,要立即撤出。
34.炸藥在爆炸過程中會產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當就會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業引發的瓦斯事故時有發生。為了防止因爆破作業引發的瓦斯事故,有關規章規定: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瓦斯濃度),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爆破;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專用發爆器,嚴禁使用明火、明刀閘(開關)、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須按規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嚴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無封泥或封泥不足時嚴禁爆破。
四、緊急避災
35.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減少事故傷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動學習和掌握礦井災害預防知識和自救、互救知識,熟悉井下避災路線。
36.發生事故后,及時報警可增加獲救的機會、贏得搶救的時間。在事故發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電話或派出人員迅速將事故情況向領導或調度室匯報。
37.避災過程中,要保持鎮靜、沉著應對,不要驚慌、不要亂喊亂跑;要遵守紀律,聽從指揮,決不可單獨行動。
38.緊急避災撤離事故現場時,要迎著風流、向進風井口撤離,并在沿途留下標記。
39.無法安全撤離災區時,要迅速進入預先構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點暫避,在硐室外留下明顯標記,并不時敲打軌道或鐵管發出求救信號。撤離路線被封堵時,不要冒險闖過火區或泅過被水封堵通道。
40、搶救窒息或心跳呼吸驟停的傷員時,要先復蘇,后搬運;搶救出血的傷員時,要先止血,后搬運;搶救骨折的傷員時,要先固定,后搬運。
41.正確避災,可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遇到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要迅速背向空氣震動的方向、臉向下臥倒,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氣體;與此同時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選擇頂板堅固、有水或離水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災事故時,要首先判明災情和自己的實際處境,能滅(火)則滅,不能滅(火)則迅速撤離或躲避、開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遇到水災事故時,要盡量避開突水水頭,難以避開時,要緊抓身邊的牢固物體并深吸一口氣,待水頭過去后開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要迅速戴好隔離式自救器或進入壓風自救裝置或進入避難硐室。
五、煤礦工人的權利、義務與權利維護
42.享有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提供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和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防范措施及應急方法。
43.享有煤礦企業依法提供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煤礦企業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時,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44.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和拒絕冒險作業,有權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45.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作業場所,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46.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47.有愛護生產設備、設施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義務。
48.有及時報告險情、參加搶險救災的義務。
49.因工受到傷害時,有依法要求企業進行賠償、并享受工傷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50.發現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生產行為時,以及因監督、制止違規生產行為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時,可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會組織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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