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規定:
1、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2、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1、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必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2、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三、 操作:
1、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①、 電解液溢漏。
②、 燈頭、燈蓋鎖失靈。
③、 充電不足。
④、 燈頭圈松動。
⑤、 玻璃破裂。
⑥、 燈線破損。
⑦、 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 收回的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①、 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毀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②、 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③、 有無紅、滅燈。
3、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4、 電池在充電后,電解液比重為1.28±0.01(30℃),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5、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6、 調配電解液應遵循以下規定:
①、 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②、 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器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③、 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洗滌用。
7、 初充電時的注意事項:
①、 初充電過程中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安時②、 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③、 初充電最后兩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的,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四、 收尾工作:
1、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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