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7-21 11:10:03 熱度:390 標簽: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向用工單位派出勞動者,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的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涉及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的特殊規定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特殊要求:
【1】勞務派遣單位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動合同和待遇的特殊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 勞務派遣協議的特殊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跨地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二、對用工單位的的特殊規定:
【1】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 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責任承擔
【1】 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4】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5】 勞動者的合同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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