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研究與分析
發布時間:2023-07-20 15:32:52 熱度:471 標簽: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推進,我國國民經濟呈現高速發展的態勢。經濟的飛速增長拉動了煤炭的需求,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炭生產設施、技術水平和產業能力的提高來實現;同時,由于對煤炭生產的發展和擴張又會給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事故預防、安全教育、環境保護等帶來了一個非常大的課題。目前,我國在世界所有產煤大國中的安全生產水平還很低,與先進國家的差距依然明顯。那么,困擾我國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的癥結在哪里?煤礦安全生產與經濟的高速發展存在一個怎樣的關系?我們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究竟應當確立一種什么樣的思路呢?本文擬從以下八個方面加以闡述。
一、 政策支持與財稅扶持
我國煤炭產業集中度低,美國前四家煤炭大企業集中度占到全部的46.7%,澳大利亞前5家占了71.5%,南非前4家占了62.3%。2003年我國前4家煤炭企業市場集中度僅占14.6%,前8家僅占21.6%。根據國務院重點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設的精神,我們的各級政府應加大扶持力度,促進煤電聯營,把具有發展潛力的礦區作為大型的煤炭基地。加快建設“雙高”礦井,全面提高和改進煤礦開采技術能力。加大小型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力度,要對小煤礦逐一進行排查認定,凡按規定應關閉的礦井,必須立即予以關閉。
政府的財稅支持是煤礦生存、改革和重組的關鍵因素。進一步完善政策,努力為煤炭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加快落后礦井的淘汰工作,對現有煤礦進行資源整合,推行采礦權公開招標拍賣,建立合理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收負擔,支持企業處理不良資產,穩定煤炭進出口政策。
二、嚴格行政執法 加大整治力度
1、煤礦外部監督力量需要加強
我國煤礦監察人員一般從當地公務員中選出,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進行異地調動的,這就導致在一些地方,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的監督者暗地結成利益聯盟,使得煤礦企業的外部監督力量形同虛設。因此,我們應當采用國際通用辦法,完善監督職能,建立一支獨立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各地煤礦監察員實行常年輪換制,每2年輪換一次,如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當地安全監察員不得參加。
2、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資格準入制
在中國,申請開礦卻不需要很多的硬性資格條件,這就導致了許多煤礦主,特別是中小型煤礦的企業主們素質比較低,他們為追求產量,違章指揮,漠視法律法規,這樣的企業管理水平,大大增加了煤礦企業的安全風險。因此,煤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并經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考試合格后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凡未取得礦長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擔任礦長。
三、科學技術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全國采煤機械化程度僅僅為45%左右,除了部分國有大礦之外,大多數煤礦生產技術水平比較低,裝備相對比較差,效率比較低,特別是鄉鎮煤礦,基本上是非機械化開采。全國大約有200萬左右的礦工還從事手工采煤。而發達國家采煤機械化程度則接近或達到100%。加上煤礦安全人才匱乏,煤礦科技含量很低,導致的結果就是抵御事故災害的能力嚴重不足。因此,我們應該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速實施 “ 科技興安” 戰略,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生產力水平,已成為當務之急。要加強安全生產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利用先進技術將瓦斯變害為寶,轉化為可利用能源為人類造福。
2、建立省、市、縣、礦預警機制,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加快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盡快撥專款用于省、市、縣、礦四級瓦斯監控系統建設,建立省、市、縣、礦四級煤礦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增強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
四、確保充足的安全投入
許多煤礦經營者認為,加強安全生產,就得加大資金投入,勢必會增加產品的生產成本,造成產品價格的提升,企業的競爭力的下降。但是,面對可能發生的諸多安全事故,他們都心存一線僥幸,以為災難不會降臨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認為安全投入是連環保投入都不如的純投入,這樣的投入能不投就不投。
我國每年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大概是2000多億元,占我國GDP總量的近2%。從眾多的事故案例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幾乎所有礦難企業的背后都存在著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安全隱患。這就告訴我們:要加強安全生產,就需要加強安全投入,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提升企業的管理和生產力水平,那么,產品質量和企業的競爭力也會跟著提升,而所有的這一切,最終都表現為事故的減少或者不會發生。從措施上,將加強安全監管與安全資金投入相結合,列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只有這樣,我們的煤炭企業才能駛入一個良性發展的軌道。
五、強化監督管理 嚴格責任追究
多年來,某些地方和部門官員因管理不嚴,對違規現象熟視無睹,使監督檢查流于形式,一個個漏洞沒能及時彌補,一起起事故隱患終于釀成大禍。事后,對責任官員的問責往往困難重重。實際上,我們缺少的是不折不扣執行法律法規的“制度和制度文化”。
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應盡快出臺礦難賠償法律或條例,提高礦難賠償標準,要讓礦主出了事故賠不起,從而體現出政府對生命的關愛和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視。加大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各類法律、法規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礦主要負責人,應取消其礦主資格。對企業負責人,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一票否決制。通過行政立法(條例)的方式,確立包括煤礦安全生產在內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以強化地方政府落實監管職責。
六、超能力生產是事故頻發的誘因
煤礦超能力生產給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壓力。本來我國煤礦的瓦斯災害就很嚴重,高瓦斯礦井占45.97%,超能力生產不僅導致井下供風不足,安全隱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國有煤礦出現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調等一系列問題。
市場形勢看好,價格不斷攀生,盲目超產現象隨處可見,因超產而引發事故,因事故而停產,因停產缺煤而進一步超產,最終形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死循環。災難性事故已成為影響當前我國發展和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
七、加強事故預防措施
在安全科學的理論研究中,有一條被稱作是“事故法則”的“海恩法則”,即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也就是說,任何的嚴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的,幾乎所有的災難都是多個事故隱患和安全漏洞的疊加。
中國企業的管理多處于被動的“事故追究型”。企業在建設生產性項目時,往往由于投資不足或“節省”的考慮,而不能保證項目中配套的安全衛生設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就是在生產經營中,依靠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去實現生產目標。我們的工作思路應從過去的被動處理事故向事前主動防范轉變,對于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精力不僅要放在事故后去搶救、調查、處理和分析上,而應要按照系統化、科學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采取相應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頻發的勢頭,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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