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發布《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以下稱《標準》),對煤礦在生產建設、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等方面制定出相應標準,并將通過這種創新的煤礦管理方式,推動煤礦企業走上高標準、高科技、高質量、高效益的發展新模式。
為適應煤礦現代化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煤礦管理水平,推動山西省煤炭工業高標準、高科技、高要求、高效益發展,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學安全,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制定了該《標準》。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廳長吳永平表示,《標準》從資源保護、生產建設、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等十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了煤礦管理行為。
加強煤礦資源和礦山生態恢復管理
《標準》要求各礦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原則,堅持合理開采順序,不斷優化礦井和采區設計,積極推廣采煤新工藝、新技術,不得隨意采厚丟薄、采易丟難、采肥丟瘦,提高煤礦資源回采率。
山西省將建立、健全煤礦采區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采區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關措施,生產煤礦采區及工作面回采率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標準》明確,煤礦要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要加快綠色礦區建設,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
從嚴管理新改擴建礦井
《標準》強調,新建、改擴建礦井要嚴格按照批準能力進行建設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經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通過增能擴建擅自提高礦井生產能力。新建井工礦井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12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最高規模不得高于500萬噸/年,高瓦斯礦井最高規模不得高于800萬噸/年,瓦斯礦井最高規模不得高于1500萬噸/年;露天煤礦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噸/年。同時,要求大力提高礦井機械化、信息化水平。
《標準》還規定,新建、改擴建礦井和重組整合建設改造礦井投產時,要達到省最低規定等級及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否則不予竣工驗收、不予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現有生產礦井在本標準下發一年內達到省最低規定等級及以上安全質量標準,達不到的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生產礦井必須按核定生產能力制定和安排生產計劃,做到均衡生產,并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突出現場管理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要求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設施及條件驗收。
為深入隱患排查,《標準》強調,煤礦要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瓦斯、水患、頂板等重大災害防治機構、隊伍、資金及安全措施;并落實生產過程管理領導責任,嚴格領導帶班下井和下井人員數量核查制度,帶班下井領導和當班下井人數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對未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新建、改擴建礦井不予竣工驗收;現有生產礦井未按有關規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此外,還要求煤礦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定救護協議。
另外,《標準》對從業人員準入標準、勞動運動管理、煤炭文化建設及科學研發機制等方面也作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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